2023-07-22 09: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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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發公共事件分類
2006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2.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應急響應級別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I、n、m、iv級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I級響應
(1)造成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II級響應
(1)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IV級響應
※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總體響應啟動步驟
(1)I級應急響應:在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安委辦)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市政府組織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全市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安委辦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⑵。
(2)II級應急響應: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本市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
(3)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區縣政府、市應急聯動中心、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
(4)IV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上報請求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