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0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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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15瓦以上的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同時,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43號)第六條,委托設臺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審批通信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使用申請,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因此,設置、使用發射功率小于15瓦,但通信范圍涉及兩個省以上的短波業余無線電臺,應向設臺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