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5 0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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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的交流,滿足香港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在內地操作業余電臺的需要,現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置和使用業余電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在內地設置業余無線電臺(以下簡稱業余電臺)應當辦理設臺審批手續,取得業余電臺執照;使用業余電臺應當取得業余電臺操作技術能力證明(以下簡稱操作證明)。
二、內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認可由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余電臺牌照。
三、持有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余電臺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憑下列材料向中國無線電協會申請領取操作證明: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旅游證件等)的復印件;
(二)本人已填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來內地辦理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明申請表》(見附件1);
(三)本人的香港業余電臺牌照的復印件;
(四)本人的相片1張(37mmx50mm)或電子相片。
按上述流程辦理操作證明的,如滿足核發條件,中國無線電協會將為其核發B類操作證明,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可以通過郵寄方式辦理操作證明。
四、取得操作證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對既有業余電臺進行操作期間,可以使用所操作業余電臺的呼號,也可以使用“字母B、操作地業余電臺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余電臺呼號”作為呼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不得超越所操作業余電臺及B類業余電臺的相應范圍。
五、持有內地操作證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申請在內地設置業余電臺(業余信標臺、空間業余無線電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除外),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向擬設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業余電臺執照: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內地逗留或工作居住的證明材料(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
(二)中國無線電協會出具的操作證明;
(三)本人已填妥的《業余無線電臺設置(變更)申請表》和《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見附件2和附件3);
(四)本人的香港業余電臺牌照。
按上述流程申請設置業余電臺的,如滿足核發條件,將由設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為其核發業余電臺執照,有效期為1年。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連續居住或工作時間不滿1年或者沒有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請設置A類業余電臺,辦理電臺執照后,使用格式為“字母B、操作地業余電臺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余電臺呼號”的電臺呼號,不另指配B字頭系列業余電臺呼號。
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連續居住或工作時間達到1年或以上,并有固定居所的(須提供相關證明),可以申請設置B類或A類業余電臺,辦理電臺執照,可以使用格式為“字母B、操作地業余電臺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余電臺呼號”的電臺呼號,也可以在申請設臺時提交的“業余無線電臺設置(變更)申請表”的“④其他說明事項”中注明“同時申請核配呼號”,申請核配符合設臺地呼號組成規則的B字頭系列業余電臺呼號。
八、香港永久性居民擬攜帶供自用的業余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入境地、居住地或擬設臺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進關審批手續。如發射設備已在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余電臺牌照中列明,在內地辦理業余電臺執照時可以免檢。
九、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置和使用業余電臺的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執行。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將適時修訂相關內容。